HOTLINE
咨询热线:13910353130
当前位置:首页 > 案例分享
民法典总则中,有一段是这样写的“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;但是,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,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”也就是说,小明还是个胎儿的时候,也是享有继承、接受赠与等权利的。
《民法典》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:
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但是,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,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
关注我,学习更多法律知识!
鲁公网安备 37149202000880号